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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08   阅读:

发文机关宣城市泾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议、决定;

(四)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上述内容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公室)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法制办公室应当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备案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第七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八条 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


第九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法制办公室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办公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法制办公室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办公室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十日内,由法制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告知法制办公室。经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十日内,由法制办公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法制办公室可以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法制办公室反馈。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法制办公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七条 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书面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法制办公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对拒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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