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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业务培训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5   阅读:
【发布部门】 812061009 【发布日期】 2010.05.13
【实施日期】 2010.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业务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业务培训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我市律师综合业务水平,加强香港与内地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律师更好地把握《物权法》实施中疑难要点,以及更好地解决《企业破产法》适用中出现的法律实务问题,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能力,为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促进青年律师健康成长,推动我市律师事业蓬勃发展。合肥市律协定于2010年5月21日至22日举办关于《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0年5月21日下午和5月22日全天(星期五和星期六)

  二、培训内容及主讲人

  (一)5月21日 下午15:00-17:30

  主题:物权法

  主讲人:香港律师协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林月明律师

  (二)5月22日 上午8:30-11:30

  主题:企业破产法

  主讲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朱国全

  (三)5月22日 下午15:00-17:30

  主题:青年律师谈成长

  主讲人:1、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平

  2、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国庆

  三、培训地点:

  合肥市鑫湖宾馆六楼财苑厅(合肥市五河路243号)

  四、参加培训人员

  全市自愿参加培训的执业律师。

  五、注意事项

  此次培训,计入继续教育课时,并同时纳入2010年年度考核中。对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达不到规定时间要求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考核不合格。请各律师事务所接通知后,认真组织本所律师人员,按时参加培训。请各位律师携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登录册》准时参加培训。

  各律师事务所请务必于5月18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报名表(见附件)发送至市律协邮箱。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5月21日至5月22日培训班报名表”。

  邮箱地址:hflvshixiehui@126.com。

  联系人:姜海燕

  联系电话:0551-5626358。

  附件:参加《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业务培训报名表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参加《物权法》及《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业务培训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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