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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25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0]61号
【发布日期】 2010.05.13 【实施日期】 2010.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的通知
(合政秘〔201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含技工学校,下同)开展派驻专职保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派驻校园专职保安的重要性

  今年以来,福建、广西、广东、江苏、山东等地发生了多起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恶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委、市政府对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部署,对派驻校园专职保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要聘用专职保安,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构建“平安合肥”和维护省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专职保安工作对加强校园安全保卫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切实肩负起维护校园安全的政治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校园派驻专职保安、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抓。要加大对维护校园安全的专职保安人员配置及装备配备,强化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恶性案件。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深刻汲取教训,在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根据在校师生规模、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充实校园专职保安力量,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学校安全防范能力,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制造事端。

  二、校园专职保安配备标准及资格条件

  市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保安,其中,在校生在1500名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保安员2名,在校生3000名以上的可配备3名保安员;寄宿制学校按不少于6名保安员配备(每2人一班,实行三班倒)。

  各学校聘请的专职保安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安员资格要求;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172cm,18至40周岁,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责任心强,身强力壮,品行端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优先;

  (三)依法与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四)经过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专门培训,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保安资格证书。

  三、校园专职保安经费来源及装备配备

  (一)经费来源:根据合肥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区校园专职保安按每人每年2.6万元(含各类社会保险、意外伤害险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配备服装、器械费12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办学单位落实校园专职保安费用。

  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聘请专职保安所需经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方式,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预算,从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其中,市级财政负责市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经费预算和安排,区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专职保安经费在2010、2011年度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2012年后由各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民办、私立中小学、幼儿园聘请专职保安所需经费,按照“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聘请专职保安。

  校园专职保安经费由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和民办、私立学校开办者统一拨付给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或所在地的合肥市保安服务分公司。

  合肥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适时调整保安经费标准。

  (二)装备配备。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为派驻校园的专职保安配备制式保安服装和橡胶警棍、防暴长棍、防割手套等装备。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专职保安执勤提供必要的通讯器材。

  四、校园专职保安岗位职责及管理

  (一)校园专职保安岗位职责:

  1.协助中小学、幼儿园做好上学、放学时的安全保卫工作。校园专职保安上岗执勤时间与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时间一致。专职保安上岗时,必须着统一制式保安服装,配带保安公司配发的防御性器械,在校园内指定岗位站立值勤。

  2.维护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和正常的治安秩序,注意发现和处置可疑人员,及时制止突发事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忠于职守,主动制止侵害学校利益和侵犯师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公安机关。

  4.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校园专职保安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保安服务公司和中小学、幼儿园共同做好加强对专职保安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

  1.公安机关应督促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按照校园专职保安的资格条件招聘、派驻保安,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加强对校园专职保安的培训。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指导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督促、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3.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及分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校园保安管理大队,制定校园派驻专职保安岗位职责和奖惩措施,严格加强对派驻保安的经常性教育培训,严格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保安员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定期对专职保安进行考核。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指导保安服务公司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

  5.各中小学、幼儿园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校园的安全协调工作,加强对专职保安的日常考勤考核等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指导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每月将专职保安的现实表现、日常考勤考核等情况书面反馈保安服务公司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学校有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保安员退回保安服务公司,予以调换。

  6.合肥市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派驻校园专职保安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7.公安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学校等部门对在保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校园专职保安派驻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学校综治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2010年5月底以前,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要全部上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要对校园派驻专职保安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三县中小学、幼儿园和市儿童福利院专职保安派驻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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