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0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合教[2010]199号
【发布日期】 2010.09.02 【实施日期】 2010.09.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消防管理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合教〔2010〕199号)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高校附中:
  为深入贯彻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根据市政府印发的“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现就全市各学校、幼儿园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四个能力”建设要求

  根据消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和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幼儿园建设好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意义重大。根据市“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各学校、幼儿园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联系,咨询本校(园)“四个能力”建设的达标期限。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分解任务,加紧建设,确保按期达到“四个能力”建设要求,争取早日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要继续保持“四个能力”,每年接受考核验收。

  二、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切实预防火灾事故。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校园”创建和考评指标体系。在加强日常监管基础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还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主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系,索取消防机构在学校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信息,督促学校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加强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源头控制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要依法采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校舍(园舍)和相关办学场地消防安全的审核意见,从源头上确保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

二○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1: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学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2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六条 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人员引导学生疏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接到探测器报警信号后,立即通知现场最近的工作人员、巡查人员前去确认,同时通过视频监控设备进行确认。现场人员确认火灾后,向控制室报告,并立即使用附近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学生疏散;

  4、防护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学生参加的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八条 学校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发生火灾时,正在授课的教师应组织学生疏散逃生。

  第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多个防火分区的首先通知着火区域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2、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4、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主题班会、国旗下讲话、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在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附件2: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提高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床位50张以上(含本数)的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四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医院的易燃制剂、高压氧舱等危险部位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8、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10、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11、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第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第十八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每个楼层显著位置和宿舍、病房门后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幼儿园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