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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调控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108号
【发布日期】 2010.10.10 【实施日期】 2010.10.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节能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调控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月十日

  合肥市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调控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调控全社会电力消费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66号)精神,根据全省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电视电话会议统一部署,结合合肥实际,制定如下调控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合肥市控制高耗能企业和全社会电力消费过快增长协调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王家富同志任指挥长,市经信委、合肥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重点局、市外宣办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市电力调控工作,指挥中心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企业电力调控,市城乡建委和市重点局负责景观照明及路灯电力调控,市城管局负责户外灯箱广告电力调控,市商务局负责商场及娱乐场所电力调控,市旅游局负责宾馆、饭店电力调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电力调控,市外宣办负责正面宣传引导。

  二、调控时间

  按省政府部署,此次调控时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0月1日-11月10日,第二阶段为11月11日-11月30日,第三阶段为12月份。

  三、调控目标

  调控第一阶段(10月1日-11月10日)全市日用电量最高不超过2331万千瓦时;调控第二阶段(11月11日-11月30日)全市日用电量最高不超过3384万千瓦时;调控第三阶段(12月份)全市用电总量不超过116096万千瓦时。全市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增幅不高于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增幅5个百分点。

  四、调控措施

  (一)第一阶段调控措施:

  1.关闭全市景观照明及户外灯箱广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城管局)

  2.全市主次道路路灯实行间隔开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重点局)

  3.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停开空调,5层以下停开电梯,严格控制照明,充分利用自然光。(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4.减少耗能过高的高档娱乐场所的电力消费,特别是桑拿、浴场、歌厅等娱乐场所电力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旅游局)

  5.坚决压缩“两高”企业、落后产能及列入省重点调控计划企业用电(名单附后)。一是关闭18门以下小轮窑,对18门以上小轮窑自10月1日-11月10日阶段性停供生产用电;二是调控高耗能企业用电。调控次序为:首先限制列入调控名单的高耗能企业非生产性用电,其次视电力调控情况对高耗能企业实行限电,再次安排高耗能企业分批停产检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合肥供电公司)

  (二)第二、三阶段调控措施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电力调控要切实保障好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场所和重要单位用电。

  (二)市直牵头部门要各负其责,对照调控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实现调控目标。

  (三)由市外宣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

  (四)限电通知至少提前一天,由合肥供电公司及牵头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和单位,防止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指挥中心将成立由各成员单位组成的督查组,在调控期间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调控方案用电的企业和单位,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各县区、开发区要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本辖区电力调控方案,并积极配合市直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电力调控方案执行情况及电力消费增长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范围。

  附件:电力消费重点调控工业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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