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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 2010.11.01
【实施日期】 2010.1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人口普查

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公告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11月1日~11月15日,全市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指海关关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及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11月1日至15日,普查员将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

  瑶海区人口普查办公室:4451452

  庐阳区人口普查办公室:5699789

  蜀山区人口普查办公室:5121150

  包河区人口普查办公室:3357236

  长丰县人口普查办公室:6660804

  肥东县人口普查办公室:7751600

  肥西县人口普查办公室:8852955

  高新区人口普查办公室:5322549

  经开区人口普查办公室:3679094

  新站区人口普查办公室:4235653

合肥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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