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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3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10]170号
【发布日期】 2010.12.15 【实施日期】 2010.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
(合价费〔2010〕170号)

各县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经贸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皖价医〔2010〕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全面落实医改各项政策和全省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医药价格基本稳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9〕59号)和省物价局皖价医〔2010〕24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挂网限价
  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统一招标挂网限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的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不得突破挂网限价。各县区及开发区要统一制作基本药物价格公示牌,公布主要基本药物采购限价,保证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
  为合理调整收入,减轻患者负担,对全市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加价率控制。我市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即药品按实际进价加13%销售。乡镇卫生院和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销售药品的加价率, 从2010年12月10日起实行差别加价率。即低价药品高加价率,高价药品低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包装为单位,实际购进价在10元及以下的,最高加价率为30%;实际购进价在10元以上至2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20%;实际购进价在20元以上至30元的,最高加价率为15%;实际购进价在30元以上的,最高加价率为10%,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10元。按照上述作价办法,如上档加价金额低于下档最高加价额的,按下档最高加价额计算。中药饮片最高加价率为25%。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其最终售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严格执行《关于重新修订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合价费〔2010〕51号)规定精神,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对应的降低幅度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乡镇卫生院执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合价费〔2010〕169号文件规定执行,行政村卫生室和 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的5%执行。
  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到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要会同卫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并将行政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统一制作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出现药品价格下降而医疗服务收费上升的"跷跷板"现象。
  四、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医药价格包保责任制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跟进和参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了做好医改价格工作,根据省局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实行医药价格管理包保责任制。各县区物价局、开发区经贸局主要负责人为医改价格政策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包医改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包医药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和回复;保药品零差率 执行到位,保药品价格合理稳定,保医疗服务按规定收费。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或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销售药品不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销药品不按规定加成的,医疗服务乱收费的,经调查属实的,市物价局将取消本人和单位本年度及下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在全市价格系统内通报批评,并通知所在县、区党委和政府。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保持医药价格稳定的通知》(皖价医〔2010〕242号)(略)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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