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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6-1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0]59号
【发布日期】 2010.12.29 【实施日期】 201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租赁融资外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转让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依法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机构或个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股权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股权托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中介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为股权质押融资当事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做好与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安徽省股权交易所具体负责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质押股权冻结、市场价值评估、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当事人应及时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章 出质股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八条 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出质股权所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二)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第十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四)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五)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质权人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为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质权人可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四条 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

  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但所购配股除外。出质人、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质权人应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冻结证明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质权人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后,应密切关注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准确把握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因法律规定的其它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及时持有效法律文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申请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同时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告知股权托管机构;股权托管机构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及时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扣除处分该股权所需合理费用后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有剩余的,应及时退交出质人;不足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追偿不足部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有其它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市金融办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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