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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重点企业检查抄告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工商局 【发文字号】 合工商[2012]41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实施日期】 2012.04.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重点企业检查抄告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的通知
(合工商〔2012〕41号)

各县(市)局、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检查过多过滥的问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合纪发[2012]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重点企业检查抄告等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点企业的范围

  重点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企业名单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在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系统中予以公布。

  二、涉企检查方法及程序

  1、实施检查前各单位须填报《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表》和《合肥市涉企检查抄告单》,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盖章。对即时检查和突发性事件的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填《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和《合肥市涉企检查抄告单》,报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2、为避免多个执法单位对重点企业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或交叉检查,实施检查的执法单位对于巡查稽查、检验检测、调查核实及协助上级检查等情形,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抄送《合肥市涉企检查抄告单》。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果要尽量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依法认可。

  3、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和已经备案的《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表》,并由受检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受检企业留存”部分留受检企业存档,“行政执法部门留存”部分由检查人员带回与《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一并备案存档。

  4、同一单位对多家非重点企业实施检查时,如检查内容相同、时间相对集中(原则上1个月内),可填写一张《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集中报单位领导签批。经报批的《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直接交本行政机关“台帐员”归档备查。

  5、检查后检查人员需将备案资料交本单位“台帐员”汇总、归档。“台帐员”必须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个月经主要负责人签批确认的《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合肥市涉企检查抄告单》汇总,在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系统填报。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合纪发[20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严格执行重点企业检查报批、抄告、备案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完善涉企检查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涉企检查报批备案资料和建存档制度。市局将适时对涉企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于在督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履行涉企检查相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合肥市涉企检查呈批表

  行政机关(盖章):                批准号:
拟 检 查
企业名称
备案抄报情况
不需备案□
需备案 □
补充备案□
需抄报 □
不需抄报□
拟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拟检查时间
拟抄告单位
合并检查情况
属行政机关内联合检查 □
属行政机关间联合检查 □
实施检查机构
实施检查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 政 首 长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对重点企业检查结束后,“被检查企业回执”栏粘贴此处存档

  申报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行政机关(盖章):              批准号:







拟 检 查
企业名称
拟检查内容
拟检查时间
实施检查机构
检查人员
实施检查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监督方式
网 络
合肥市纪委监察局(http://www.hfsjw.gov.cn)
电 话
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 3537755
批准实施检查的行政机关举报电话:
沿此线剪开,上半联由受检企业保留,下半联由执法人员交备案单位存档。
"
沿此线剪开,上半联由受检企业保留,下半联由执法人员交备案单位存档。






批 准 号
检查人员
签  名
受检企业
所属类型
发现问题
情  况
发 现 □
未发现 □
受检企业
属  地
因合并而
减少备案数
受检企业
回  执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合肥市涉企检查抄告单

  行政机关(盖章):              批准号:
抄告单位
拟 检 查
企业名称
拟检查内容
拟检查时间
实施检查机构
联系电话

  通过涉企检查备案系统收到“被抄告单位负责人意见”反馈后,填写以下内容:
被抄告单位
负责人意见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注意事项

  1、《呈批表》、《备案表》和《抄告单》中的“批准号”为该单位“台帐员”统一编制的流水号,由本单位公文字号(如合肥市工商局为“合工商”)+年度(如“2012”) +流水号(如“00001”),即“合工商201200001”。
  2、对重点企业检查还需填报《合肥市涉企检查备案表》:
  (1)“受检企业所属行业”栏填“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医药卫生、教育文化娱乐、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建筑业、信息科技产业、房地产业、农业或社会管理业”;
  (2)“受检企业属地”栏填 “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蜀山新产业园、庐阳工业园、长丰双凤工业园、肥西桃花工业园、包河工业园、肥东经济开发区或合肥循环经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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