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18年)芜湖市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系,保障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权力,发挥人大代表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同 区人大代表的联系,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分工联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联系常委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密切与相关人大代表的联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驻会委员协助分管副主任联系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密切与镇街人大代表小组的联系。

(二)分组联系。按照便于组织和方便活动的原则,合理划分代表小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编入代表小组,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并密切与本代表小组代表的联系。

(三)单独联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密切与基层区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同区域内其他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联系区域内的省、市人大代表,并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活动;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服务、指导驻区市人大代表小组组织开展活动;

(三)区人大常委会同镇人大代表的联系,主要以接受镇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为主,密切与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联系,指导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开展镇人大工作和组织镇人大代表活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采取以下方法和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相关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以《会报》形式印发给每位区人大代表,以便代表了解和监督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三)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邀请相关区人大代表共同参与;

(四)区人大常委会为区人大代表订阅相关报刊杂志,发放学习材料,供代表学习参考;

(五)区人大常委会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

(六)区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及闭会期间的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部门给予办理答复,并跟踪督办;

(七)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人大代表来信来访;

(八)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单独同人大代表联系,可采取约见、走访、信函等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联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了解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了解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其要求;

(三)同人大代表探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问题;

(四)征求人大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向人大代表介绍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六)交流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

(七)其他需要与人大代表联系的事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分管的主任会议成员和本机构委员的联系服务工作;各镇、街人大工作人员做好有关联络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代表约见主任会议成员工作,根据代表要求,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情况填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活动记录表》。

(四)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照规定和程序转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