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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六安市司法局,六安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六司发〔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

现将《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司法局

六安市财政局

2017年3月6日

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号)要求,现就六安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深入推进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落实政府责任,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障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 目标任务

2017年全市计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620件。(具体分解为:霍邱县1180件、金寨县750件、霍山县400件、舒城县960件、金安区850件、裕安区1000件、叶集区140件、市本级340件)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格局进一步完善。


三、 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六政办秘〔2014〕185号)中作出的补充事项。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公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扩大受援人范围,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依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2.符合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3.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管职责,开展第三方评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过程监管、推动专业化办案、引入社会监督。


四、 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机制。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六办发〔2016〕35号)提出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总结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二)严格审核机制。各地按照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规定的事项范围、援助对象等内容,严格受理审查制度,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落实到位。市司法局安排专人,通过安徽省法律援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地项目进展情况,每月采集一次数据,全市通报。对落后的县区进行督办。

(三)优化实施机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共法律知识教育,聘用律师在便民窗口值班,面向社会公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四)规范拨款机制。对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中央和省与县(区)按1:1分担。市本级法律援助案件应承担的配套补助资金,市本级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下达至市、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法律援助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设立法律援助独立项目帐,单列科目,建立独立账簿,如实记载法律援助收入、支出明细,单独核算和反映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六)强化验收机制。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考核验收机制,各地案件审批数、案件办结数、经费支出额、案件补贴发放额均纳入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考核。加强社情民意调查,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创新宣传引导机制。各地要抓住法律援助成为省政府2017年民生工程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形成宣传阵势,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新闻媒体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本地媒体刊播法律援助公益广告,宣传法律援助政策规定,展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要面向困难群体,充分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及联系办法,提升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知晓率、利用率。村、社区文化活动广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醒目显示法律援助的标识和联系方式。要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传播法律援助信息。要广泛发动受援人参与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工作。要注重案例宣传,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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