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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裕安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1   阅读:

发文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密切区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应当认真履行。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一般按选区进行,选区内的人大代表,可以单独相对固定联系选民,也可以由区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统一组织。


第四条   代表应向选民公开自己的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与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接受选民反映的意见。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向选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的要求,为在区人代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四)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征求选民、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其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做准备。

(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  代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下列方式联系选民:

(一)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参与接访、发放信函、设立公示专栏(电子信箱、工作名片)或工作微信群等;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三)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四)应邀参加原选区或有关单位的会议;

(五)定期向原选区选民口头或书面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代表对联系选民过程中收集的情况和意见可通过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可以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二)将联系选民的情况记入履职档案,以便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络机构报备和向选民述职时使用。

(三)对选民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应认真研究,区别对待: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工作;应当由下级机关和组织解决的,委托所在乡镇街人大(工委)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属于区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可以通过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也可以直接或者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

代表在收到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答复后,应及时向有关人民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条    代表联系选民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勉尽责、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把联系选民活动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分开来,把反映选民意见建议与表达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以联系选民为名从事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人大(工委)要建立健全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处理反馈机制,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保障和组织指导工作。

(一)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代表联系选民搭建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

(二)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促进代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三)乡镇街人大(工委)和各区人大代表小组要加强代表联系选民的服务保障,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选民意见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改进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四)区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和代表联络办公室要健全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登记制度,加强代表履职档案管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应纳入代表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区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配合代表依法履行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及原选区所辖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应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认真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问题解决,并按规定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关切的,应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大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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