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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0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3]10号
【发布日期】 2013.03.12 【实施日期】 2013.03.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幸福合肥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平、规范、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业体系,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的家庭服务产品。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培育10家以上“放心家政”龙头企业,打造1个家政服务集团、2个市级家政服务业基地,建成3个覆盖合肥经济圈乃至全省的网络信息和呼叫平台。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合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扶持政策

  1.就业创业扶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开展“万人千元就业工程”,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2.财税政策扶持。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予以积极扶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家政企业抱团发展,组建连锁企业集团,根据直营和加盟性质,分别给予相应政策扶持。除有特别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3.小额贷款担保。重点支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市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集中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和拨付办法,按《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9〕120号)、《关于推进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286号)有关规定执行。

  4.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管理,统一认定培训机构资质、统一规范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在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政策。

  5.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完善职业分类,加快制(修)订职业标准。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相关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6.评优活动。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和支持培养家庭服务业人才。各群团组织在每年全市先进评选中要分配一定名额给家庭服务业领域。组织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优秀家庭服务人员”评选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7.其他政策。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各地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工作措施

  1.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各地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企业集约化发展。

  2.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病患陪护和早餐工程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居家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

  3.发展品牌战略。家庭服务企业要本着“注重信誉、打造品牌”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企业整体服务水平和诚信度。各级、各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促进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妇联等群团优势,筹建集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家政服务、劳务派遣于一体的家政服务集团,引导合肥家政市场有序发展。开展“合肥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评选活动,打造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家庭服务品牌。

  4.推进家庭服务业基地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标准,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择优建设家政服务业基地和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各县(市)筹建2-3个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各区、开发区筹建1-2个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适时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评比表彰活动,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积极推进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互联互通,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2013年底,建成35114网络平台、皖嫂家政信息平台、962999家政特服热线等覆盖全市的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6.加强就业服务。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平台调查统计、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实现一站式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

  7.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维修、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合理布局,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家庭,为城乡家庭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保健、康复、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8.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平台、窗口和桥梁作用,扩大协会覆盖面,增强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权威性。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专职化和全员聘用制,促使行业协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作用。

  9.规范劳动关系。认真执行家政服务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并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应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10.维护合法权益。合理引导确定家政服务员薪酬水平,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参照周边省市家政服务员薪酬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具体休息、休假和补偿办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11.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的维权作用,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活动。制定家庭服务业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业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保障机制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合肥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地税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老龄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事项,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充实工作力量,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共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2.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信息沟通,开展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外地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

  3.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积极引导家庭和从业人员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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