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4号
当事人:张x,男,身份证号342421********1414,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成家园*幢*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010996061。
2020年6月2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张x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刑终516号刑事裁定书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4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张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张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张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3月29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张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