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5号
当事人:杨xx,男,身份证号342623********0693,住芜湖市镜湖区天置山庄*区*室,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9310291771。
2017年12月29日,杨xx律师为求得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汪智在案件中给予关照,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办公室内,将现金5万元送给了汪智,汪智予以收受。2000年至2020年1月8日,杨xx作为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人民政府公务员,在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每年专职律师年度考核中,杨xx隐瞒公务员身份,提供虚假考核材料。
上述事实,有含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芜湖市鸠江区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杨xx开除处分的决定》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5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杨xx,告知
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杨x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杨xx的行为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属于《律师法》规定的违法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3月29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杨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