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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罚决〔2021〕6号吕xx吊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2   阅读: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21〕6号

当事人:吕xx,男,身份证号342422********5274,住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大溪地现代城*幢*室,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710611451。

2019年10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吕xx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吕xx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吕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事实,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291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4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吕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吕xx提出要求听证。2021年2月26日,本机关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送达吕xx,吕xx提出撤销听证申请,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吕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3月29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吕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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