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9日06时41分左右,李某某驾驶皖AD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方兴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兴大道彩虹路下穿桥南侧约100米处时,与前方在此绿化施工正在由南向北步行的韦某某及停放在施工现场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韦某某于2024年9月30日09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合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韦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后丁帅律师接受了李某某的委托担任李某某的代理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
【办案过程】
根据目前掌握的基本情况,丁帅律师预估李某某可能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而涉嫌交通肇事罪,同时考虑到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目前的工作方向主要在谈谅解上。
后丁帅律师便和受害人家属及代理人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协调,加上受害人家属非常通情达理,最终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出具了谅解书。目前李某某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