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05月18日12时许,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大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子湖路交口北侧时,遇陈某驾驶沪EQ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大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停放在此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前部右侧与沪EQxxx重型厢式货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时死亡。
此次事故经合肥市交警支队新站大队认定,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受害者近亲属与保险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43万元左右,无奈李某某近亲属委托丁帅律师起诉至法院。
【办案结果】
后经法院和原、被告三方沟通调解,达成调解意见,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某近亲属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