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极某科技公司诉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汉新某物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依法促成“专精特新”智能物流机器人企业十余起民行交叉纠纷一揽子化解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6-160-004
关键词
民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民行交叉/能动履职调解和解/实质解纷/智能物流/机器人
基本案情
北京极某科技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720030544.*、名称为“基于二维码的导航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库宝系统、库宝机器人,武汉新某物流公司使用了前述产品。故北京极某科技公司请求判令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武汉新某物流公司停止侵害,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极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武汉新某物流公司辩称:被诉库宝机器人由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出售,其合法采购取得并已支付对价,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极某科技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专利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65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在删除权利要求10后,在原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北京极某科技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是权利要求1、2、3、9。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库宝系统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1)鄂01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判令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北京极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北京极某科技公司和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北京极某科技公司与深圳市海某科技公司均为全球智能物流机器人的主要供应商,均为手握授权专利近1000件、专利申请近2000件,估值超百亿元的“独角兽”企业。双方技术相互交错制衡,市场争夺激烈,相互诉讼缠斗多年。合议庭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摒弃零和思维,最终促成双方就全国有关法院正在审理的11起未结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以及多起相关专利无效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并订立了继续协商交叉许可的相关条款,为双方进一步合作、共建智能物流机器人的产业生态奠定良好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北京极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在诉案件均以撤诉结案。
裁判要旨
本案体现了合作共赢的调解理念,最终促成当事人携手同行、走得更远。二审合议庭通过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行业特点、竞争格局和纠纷症结,从护航科技和产业创新的角度出发,能动履职,将调解和审理有机结合,深刻把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点,引导双方当事人着眼长远发展、聚焦未来创新,通过许可等技术合作方式在智能物流机器人产业的新赛道上实现共赢,既化解了当前纠纷,又预防了未来再生纠纷,延伸了诉源治理效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96条、第157条第1款第5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336条第1款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99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1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517号民事裁定(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