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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棺无主坟两次迁移 赔付拆迁费应给搬迁人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
 国家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迁走一部分无主坟,于是委托将影响建设的无主坟迁走。可由于转移的坟埋葬后,又刚好处在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范围内,村委负责人找到当时的迁移人要求其再次迁走。随后,高速公路建设方赔付了每棺坟的补偿款,为了这十二棺无主坟的补偿款,村组与迁移人发生了纠纷。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召县城郊乡庙坡村西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思德迁坟补偿款7200元;该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1999年南召县体委为建体育场,需将场内的十二棺无主坟迁走,王思德雇人、找车、购物在未与该县城郊乡庙坡村西组协商的情况下,将十二棺无主坟迁至该组的荒坡上。2006年国家重点工程岭南高速南召段由此通过,需将该十二棺无主坟迁出,由于当初是由王思德迁入的,该村负责人巩某某便找到王思德,要求其负责迁出。王思德即雇佣男劳动力九人及机动大三轮一辆,劳动两天,购买苇席等物品将十二棺坟开挖打包,并运往自己承包的荒坡上埋葬。王思德将该十二棺坟迁移后,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给每棺坟补偿了600元拆迁费,共计7200元,该款随附属赔偿款一并支付给被告村组。原告王思德向被告村组追要迁坟补偿款时,被告以原告原来迁坟时未与该组协商,需每棺坟交纳2500-3000元不等土地占用费方可领取每棺坟600元的补偿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原告将十二棺无主坟迁往被告的荒坡上。2006年,由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的需要,须将十二棺坟另迁别处,该组无人愿意迁移,为不影响高速公路施工,村委支部书记巩某某找原告要求原告负责将迁入的坟迁出,原告雇佣了人力、三轮车,购买了苇席,又将十二棺无主坟迁往其个人承包的荒坡上,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将迁坟补偿款付给被告。经原告追要被告不予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十二棺无主坟拆迁款共计72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原来将坟埋在集体土地上时未与集体协商毁坏了蚕坡,每棺坟应缴纳2500-3000元不等的占地费,因该请求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至于原告诉称其女儿应在庙西组分得土地的请求,与该案亦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该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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