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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不满分手喝酒壮胆捅死情人获死缓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07-22   阅读:
 因不满同乡女情人李某提出分手,内蒙古清水河县窑沟乡80后高某酒后将李某捅死,将李某的丈夫李某某捅为轻伤。近期,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0年2月,高某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唐公塔安达电石厂打工时认识了李某,同年7月二人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9月李某辞去电石厂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高某发现有名男子频繁给李某发短信,两人聊天暧昧。后李某打电话向高某提出分手后,高某非常气愤,总想找机会向李某讨说法。2012年2月26日下午,高某与两个朋友喝了两瓶白酒后决定亲自去李某家谈一谈二人分手的事情。高某来到李某家租房处后,遭到李某辱骂,李某和其丈夫李某某将高某从炕上揪下来往屋外推,高某用力揪住门没有被推出去,又挣扎着回到屋内,李某与李某某再次往外推高某,双方发生争执。在揪扯过程中,高某从右侧裤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右手持刀捅向李某、李某某,将李某和李某某捅伤。李某腹部被捅了一刀,身体其他部位多处受伤,李某某胸部被捅伤,双手多处被划破,高某手指头也被割伤。后三人均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和120急救车送往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治疗。李某于当日晚23时2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2月27日,高某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2012年7月26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如上判决。同时,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的父亲)、郭某(李某的母亲)、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三人系李某的三个子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144.26元。因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甲等五人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理应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高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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