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有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3日晚9时许,被告人曾有仁在本市河州街道办事处曾家村祠堂门口煽动村民曾海昌、曾园清(均另案处理)等几十人窜至小桥社区,用铁棍将社区大门撬开,强行闯入社区办公室,对办公室内的会议桌、椅子、电视机等物品进行打砸,持续时间近20分钟。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打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3729元。
案发后,被告人曾有仁赔偿了小桥社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有仁结伙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