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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危险驾驶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判处拘役二个月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06-11   阅读:

张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皖0191刑初3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2019-01-24

法  官:刘德鸿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8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8月25日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N×××××6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经开区芙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芙蓉路与宝塔路交口时,追尾了王某某驾驶皖A×××××7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和张某甲协商赔偿未果后,王某某让其朋友报警,交警在事故现场将张某甲查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的7天予以扣除,即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德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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