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95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95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14

审理经过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初起,谢军义(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等人在黄某某暂住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168路鹏泰商场后面一出租楼221号房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给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中谢军某为赌场主要组织者;黄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有时负责发牌和抽水;杨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谢超某、谢丰某、吴某某、张某某、陈某负责在赌场内放数;肖某某负责在赌场内看场和望风。

2014年12月7日16时许,乐从派出所民警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涉嫌赌具扑克牌一副、弃置赌资及抽水款人民币64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杨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谢超某、谢丰某和另案处理人谢军某及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杨某、黄某某、肖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和另案处理人谢军某及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4.被告人谢丰某对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5.被告人谢超某对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及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谢超某、谢丰某、张某某及另案处理人谢军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7.被告人吴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及另案处理人谢军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8.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超某、陈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陈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吴某某和其他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0.证人胡某花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谢超某、陈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2.证人胡某先、周某某的证言及分别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黄某某、杨某、谢超某、陈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4.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和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5.证人孔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杨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黄某某和另案处理人谢军某及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对赌具、弃置款、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17.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的经过;18.搜查笔录;19.扣押、移交、发还、处理物品清单;20.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单据;2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的户籍证明;2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3.侦查证明;24.现场勘查记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不是开设赌场者,在本案中是从犯;2.本案开设赌场的规模不大,赌资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陈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丰某、谢超某、吴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共同犯罪中,另案处理人谢军义为赌场主要组织者,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张某某、谢丰某、谢超某、陈某、吴某某、肖某某为本案积极参与者,其罪责虽相对较轻,但纵观本案八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不能认定为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肖某某是从犯的该点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弃置赌款应予没收。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谢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谢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弃置赌款人民币6400元(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杏华

人民陪审员黄杏冰

人民陪审员何惠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冰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