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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3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83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8-06

审理经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5]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及辩护人盘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伙同其他几名男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日聚赌十余人,共计抽水获利两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吴海生、朱金富负责“看风”;被告人巫文锋、钟永水在该赌场内“放数”。2014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甘泽荣、朱金富、王浩铿、甘伟清、巫文锋、吴海生及十名参赌人员,起获赌资、赌具一批。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案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钟永水如实供述,以及被告人吴海生、王浩铿是累犯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钟永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朱金富提出其是去赌场玩,玩了二次,没有在赌场工作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巫文锋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不是赌场的投资人,不参与赌场经营,只是在赌客需要时提供小额资金,所起作用非常小,属于从犯,聚赌人数和赌博金额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本人也未获得非法利益的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巫文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伙同其他几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开设赌场,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赌资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每日聚赌十余人,共计抽水获利两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吴海生、朱金富负责“看风”;被告人巫文锋、钟永水在该赌场内“放数”。2014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甘泽荣、朱金富、王浩铿、甘伟清、巫文锋、吴海生及十名参赌人员,起获赌资、赌具一批。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广州铁路公安处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抓获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和其他十名涉赌人员;于2014年11月20日在广州北站抓获被告人钟桂晃;被告人钟永水于2015年1月31日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于同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甘伟清赌资48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甘泽荣赌资500元;被告人王浩铿赌资1700元;被告人巫文锋赌资900元;被告人吴海生1000元;被告人朱金富130元。

3、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于2014年10月21日10许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参与赌博,过了不久有警察到上述地址检查。其参与了赌博。其下注十几盘,每盘下三十至五十元不等,他们下注最高三、四百元,每盘的赌资约五、六百元。其带了三百元去参赌,输了二百元。该赌博窝点是由一名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和一名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两人共同开设的。是两名男子轮流发牌和抽水,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一名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每盘抽水约十元至二十元不等,两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放数是一名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和一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男子。其于10月初向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男子借了2000元,都是其向他借了一千元,他就从水钱中抽取五十元作为利息,他已经扣了其100元的利息了。其还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向一名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男子借了3000元,他从水钱中抽取了其150元作为利息。其过来这里玩几次了。

证人郑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巫文锋。

4、证人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赌场由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和一名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他们今天和其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

证人黎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

5、证人胡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的赌博窝点参赌。赌场一般开7、8份牌,每份牌最少下注10元,每盘下注不设上限,每盘赌资大约几千元。由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每盘抽水一百元,他今天和其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其有赌资人民币1300元被扣押了。

证人胡某1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浩铿。

6、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其来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时,看到十五、六人围在那以“三公大吃小”打扑克牌赌博,就好奇过去看看,然后也搭牌下了几盘;约到了十时三十分许,周围有便衣警察冲过来将参赌人员控制住。其第一次去那里参赌。该赌博窝点负责派牌和抽水的有两名男子,一开始是一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后来轮到一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接手,这两人轮流进行派牌和抽水,逢“密十”抽取10元,这两人今天都被抓获。

证人陈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

7、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参赌。有一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男子和一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派牌抽水。其有1500元赌资被扣押。

证人杨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

8、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参赌。负责派牌和抽水是一个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和蓝色牛仔裤的男子。

证人王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王浩铿。

9、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参赌。其在2014年10月6日的时候经过该处的时候就发现这里有人赌博。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和一名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他们和其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

证人梁某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

10、证人胡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其有参赌,赌了三把,每注10元,共输了30元。

11、证人汤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认得负责发牌、抽水的工作人员,他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也被抓获了。他当天每盘发七、八份牌,每份牌发三张牌,每盘结束后他就从当盘的赌资中抽取50元或者100元作为水钱。

12、被告人甘伟清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1日早上8时许其和甘泽荣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开设一个赌博窝点,到了11时许,警察到上述地址检查。该赌博窝点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赌,有十多个人参赌,每盘发约七八份牌,每份牌发三张牌,每份牌的赌资从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每盘的赌资大约有一两千元。该赌博窝点的场地是路边,免费的,工具是其提供的。一般都是早上8点开始赌博,到中午12时许结束。负责发牌和抽水的是王浩铿,他今天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也被抓获了。其看到他每盘发七八份牌,每份牌发三张牌,当每盘结束,如果该盘出现有“密十”的点数(三张牌加起来的点数是十),他就从该盘的赌资中抽取五十元到一百元不等作为水钱。王浩铿是“阿晃”以每天二百元的工资聘请他去发牌、抽水的。他至今共获利约一千多元。一名穿白色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看风,其自己和另外一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的男子在该赌博窝点负责放数。其放数不收取利息,赌博人员向其借一千元其就借一千元,不收取利息,其主要也是从王浩铿抽取的水钱中获利。那名穿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的男子在该赌博窝点开设的那天,他找到其,说想在其等开设的赌博窝点内放数,其答应后,他就天天到该赌博窝点放数。他放数一般是借出一千元就收取五十元利息的。被警察带回来的人中,一名身穿灰色有领短袖上衣,灰色西裤的男子有向其等借过钱,是昨天分别向其两个人借钱参赌的。该赌博窝点一天可以抽取约三千多元,总共约获利两万四千元。其五个人一起开设,每人占两成,其至今共获利四千八百元,都被扣押了。那名穿白色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负责看风的男子是由甘泽荣聘请他到其等开设的赌博窝点内看风的,他每天的工资是二百元,至今他共获利一千多元。只要有警车或者警察在附近巡逻,他就会通知参赌人员,让参赌人员停止赌博行为。“阿某”在该赌场中是负责带赌客到赌场参与赌钱。“阿晃”负责管理赌场内的事务。“阿江”是负责场外联系工作的。抽水抽到的钱一般是由“阿晃”保管,赌场平时的支出一般由“水钱”中支取。“看风”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每天由“阿晃”从“水钱”中拿出二百元作为工资支付。这间赌场是其和甘泽荣、钟桂晃、巫文锋、吴海生,还有两个,一个叫“阿某”,另一个叫“阿江”的,有七、八个人共同开设的。其是中途加入做赌场股东的,其加入股东后,赌场开了一个星期左右。其负责维持赌场外秩序,甘泽荣负责维持赌场内秩序,钟桂晃负责整个赌场秩序,水钱也是每天由钟桂晃分,巫文锋负责带人来赌场参赌,吴海生负责维护场内秩序。赌场由王浩铿负责派牌,工资每天最少500元,和其他股东一样,每天从抽水钱中分钱。有四个人负责看风,其中有一个叫朱金富,看风的每人每天工资200元。巫文锋和吴海生也和其等另外几个股东一样,每天从所抽的水钱中分钱。其做股东后,其见到的,巫文锋、吴海生也和其一样,分得二千多元。

被告人甘伟清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朱金富。另被告人甘伟清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3、被告人甘泽荣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该赌博窝点是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的进行赌博。该赌博窝点一般下注50元到200元不等,每盘桌面上共有赌资大约1000元左右,每当出现“密十”的时候就从中抽取20元至30元不等的水钱。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派牌和抽水。赌场就是这个月开始的。其被抓时穿灰色短袖衬衣、蓝色牛仔裤。该赌场是其同甘伟清、钟桂晃三人于2014年10月份国庆后开设的。开了十多天,其总共分了五千元左右,是钟桂晃和甘伟清两人负责分钱和管理该赌场的。赌场有三人看风,吴海山和朱金富是看风的,两人每人每天工资100元。王浩铿在赌场内负责派牌和抽水。

被告人甘泽荣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桂晃。另被告人甘泽荣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4、被告人钟桂晃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9月初,其和甘伟清、甘泽荣、王浩铿、吴海生五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一路边合伙经营一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供人赌博窝点,警察于2014年10月21日上午将该赌博窝点捣毁。2014年11月20日在广州北站售票厅被警察抓获。其和甘伟清等五人是老板,平时甘伟清负责该赌博窝点的日常管理和分工,甘泽荣负责请人回来“看水”,王浩铿负责在该赌博窝点内发牌和“抽水”,吴海生和其在该赌博窝点负责看看参赌人员有什么买,其俩就安排人员去帮他们买。每天大概获利五、六百元。上述获利除去平时的开销,剩下的获利其五人平分。其至今共获利约人民币5000元,都被其用于平时的生活开销花光了。有一名叫朱金富的男子负责“看风”,他每天的工资是150元,他是甘伟清请回来的,所以工资由甘伟清支付。有一名叫巫文锋的男子和另外一名外号叫“阿光”的男子在该赌博窝点内负责“放数”,他们都是甘泽荣请回来的。每有人向他们借1000元,他们就会从“水钱”中拿50元作为利息。还有一名叫钟永水的男子也在该赌博窝点内“放数”。“发牌”和“抽水”由王浩铿负责,每盘抽水50元,每天“抽水”约有七、八百元。抽得的“水钱”一般都是甘伟清和甘泽荣保管的。扑克牌是由其等共同出资购买的,这些钱会算入赌博窝点平时的支出中。营业时间是每天9时许至12时许,平时都有十几人在赌博。钟永水于2014年10月初开始在该赌博窝点那里有时赌博,有时赢钱了就借钱给参赌的人员继续参赌,然后在每盘牌中输的那份牌抽取10至20元不等,直至几盘凑到50元给钟永水作为利息。钟永水一般借钱给参赌人员是500元或者1000元钱。因为其在现场见到,所以知道钟永水借钱给参赌人员。他至今放数给参赌人员约2000至3000元,利息约200元。

被告人钟桂晃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

15、被告人王浩铿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该赌博窝点是以打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的进行赌博。营业时间一般都是上午赌博,中午就结束了。上个月底其经过该处时就有这个赌场存在。一般发八、九份牌,一般下注50元到200元不等,每盘桌面上共有赌资大约800元至1000元,每当出现“密十”的时候就从中抽取30元至40元不等的水钱。有一名男子负责放数,是灰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其被抓获时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该赌场是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和一名叫“阿某”的男子开设的。其在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市场旁一路边赌场内派牌和抽水。抽水的情况是逢密实抽水30至40元,赌场每天抽水3000元左右。其在赌场内派牌抽水共四天时间,每天工资400元,是钟桂晃每天发工资给其的。巫文锋在赌场内负责放数,按规定,巫文锋借一千元出去给赌仔,就从水箱中提成50元给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负责看风,两人都是由甘伟清派工资给他们,工资每天最少200元。

被告人王浩铿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另被告人王浩铿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6、被告人巫文锋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当时里面有十多人在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赌。其有参与赌博。其带了一千元到该赌博窝点内参赌,每盘下注五十元,下了两盘就被警察抓获了,两盘都输了,共输了一百元,身上剩下九百元被警察扣押了。该赌博窝点是由一名身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开设的,赌博场地和赌博工具也是他提供的。其在那里参赌的时候,听到别人称呼他为老板,而且在赌博结束后,他还会对参赌人员发“利是”。其共到该赌博窝点参赌四次。该赌博窝点由一名穿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的。穿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负责放数。其在那里参赌的时候,有其他人向他借钱,而且都是借一千元就从该赌博窝点的水钱中抽取五十元作为利息。其见过一名穿灰色有领短袖上衣,灰色西裤的男子向他借过钱。其有放数的行为,那名穿灰色有领短袖上衣,灰色西裤的男子昨天早上向其借过一千元,其当时借了一千元给他后,就从水钱中抽取五十元作为利息。其就借出过一次,共获利五十元。赌博窝点是约2014年10月初开设的。一名外号叫“阿晃”,是负责派牌、抽水、派利是,其在那里参赌时,听别人称呼他为老板。看风的是二名男子,一名是穿白色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另一名是穿黄灰黑色条上衣、深蓝色牛仔裤,他们都被抓获。因为其在那里参赌时,他们两人都在那里不时走动,有时跟老板打招呼,其也听别人说过,所以知道他们是看风的。该赌场放数的还有一个叫“水哥”的男子,他都向其他人放数,在该赌博窝点都是借一千元就从水钱中抽取50元作为利息。在赌博时,其看到很多人向他借钱。“水哥”年约50多岁,讲本地话,身材偏肥,身高约1.6米。其所知道的赌场是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三人开设的。其借过两次钱给老乡参赌,是在现场借的,甘伟清两次都从抽水钱中分50元给其,按照赌场的规定,借一千元就抽水50元给其。其每天都见到吴海生坐在赌场内。该赌场由王浩铿负责派牌和抽水。

被告人巫文锋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钟桂晃、钟永水。另被告人巫文锋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7、被告人吴海生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10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其去到位于花都区狮岭镇的旗岭市场该赌场内负责看水(看风),大概到了11点左右,有很多警察冲过来抓赌。其受雇于该赌场的老板,在该赌场内负责看水。该赌场有两个股东,分别外号叫“阿清”和“阿鳖”,都被当场抓获了。“阿清”的特征是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阿鳘”的特征是灰色短袖衬衣,蓝色牛仔裤。其看水的工资是他们支付的。他们跟其讲好看水一天工资一百元,其一共在这里看水三天,领取了200元的工资,被抓当天的工资还没有支付,那200元已用于生活开销。其在外围看风。其被抓获时穿黄灰黑间条上衣,深蓝色牛仔裤。其有1000元被扣押了。

被告人吴海生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另被告人吴海生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8、被告人朱金富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是在该赌博窝点负责“看水”工作。其在那里工作约一个月了。其收了工资约有三千多元,除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30元,其他全部用于生活开销。该赌博窝点每盘下五十元至四百元不等,每盘赌资约有五、六百元。该赌博窝点是2014年9月底开设的,是由一名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和一名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两人共同开设的。是两名男子轮流发牌和抽水,一名白色花纹短袖上衣,蓝色牛仔裤;一名黄色有领上衣,浅蓝色牛仔裤。每盘抽水约十元至二十元不等,两人已被抓获。赌博窝点每天大约“抽水”四、五百元。一名灰色短袖上衣,灰色休闲中裤的男子负责“放数”,一般是放借出1000元人民币,在水钱那里收回50元,实际收回950元。营业时间是每天9时至12时许,平时都有十几人在赌博。一名男子穿黄灰黑间条上衣,深蓝色牛仔裤是负责“看水”的,他也被抓获了。

被告人朱金富经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甘伟清、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另被告人朱金富对赌博现场、缴获的赌资进行了签认。

19、被告人钟永水的庭审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其在赌场借钱给别人1000元可以从抽水那里获利50元,去过几天。

20、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7)花刑初字第456号、(2012)穗花法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1994)花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英德监狱(2009)英狱字第1857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浩铿于2007年8月2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海生于1994年10月22日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21、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八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方式,组织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吴海生等人均指证被告人朱金富受雇在赌场看风,被告人朱金富在侦查阶段亦供认不讳,对被告人朱金富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足以作出认定。被告人朱金富提出其没有在赌场工作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王浩铿、巫文锋、吴海生、朱金富、钟永水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甘伟清、甘泽荣、钟桂晃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浩铿负责派牌、抽水,均是主犯,被告人王浩铿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生、朱金富受雇负责看风,被告人巫文锋、钟永水在赌场放数,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浩铿、吴海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甘伟清、钟桂晃、巫文锋、吴海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甘泽荣、王浩铿、钟永水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伟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甘泽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钟桂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浩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吴海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朱金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巫文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钟永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缴获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9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志坚

人民陪审员毕文辉

人民陪审员邝振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阳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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