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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刑初字第11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琼山刑初字第11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4-14

审理经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涛、唐某某、骆某某、龙某某、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王忠华,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建军,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仕桦,被告人邝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心萍,被告人骆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振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涛、唐某某、龙某某、邝某某、骆某某均租住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顺民街某大厦,被告人刘涛受开设赌场的“拐子”(另案处理)的指使,作为B组组长负责监管被告人唐某某、龙某某、邝某某、骆某某及陈某某(已判决)在海口市琼山区各街巷的小店铺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月支付400元租金或者再加上该机营利5%的提成给店主,招揽赌客赌博,由赌客以现金向店主购买游戏币上分为赌注,赢取分数后可直接兑换为现金,共同开设赌场营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涛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建国路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以及负责向被告人唐某某、邝某某、龙某某、骆某某收归的钱、记账的“结算登记表”交给“拐子”。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建国路16号店铺等8处收缴刘涛负责管理的9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2.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唐某某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桂林上路、下坎西路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结算登记表”交给被告人刘涛。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桂林上路57号店铺等19处收缴唐某某负责管理的2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3.2014年9月间,被告人龙某某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东门里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结算登记表”交给被告人刘涛。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东门里37号店铺等15处收缴龙某某负责管理的2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4.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邝某某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下坎路、南北水果市场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结算登记表”交给被告人刘涛。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下坎西路82号店铺等12处收缴邝某某负责管理的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5.2014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骆某某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结算登记表”交给被告人刘涛。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高登街13号店铺等9处收缴骆某某负责管理的13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6.2014年3月至9月间,陈某某负责管理放在海口市琼山区文庄路、鼓楼街等地一带小店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每天将收归的钱、“结算登记表”交给被告人刘涛。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海口市琼山区文庄路5号店铺等15处收缴陈某某负责管理的20台(已判决予以没收)具有赌博功能的水果赌博机。

2014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顺民街127-1号海发大厦抓获被告人刘涛、唐某某、龙某某、邝某某、骆某某,并从以上人员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每人各一部及电动车每人各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涛、唐某某、龙某某、邝某某、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证人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负责管理全组的99台水果赌博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某、龙某某、邝某某、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被告人刘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唐某某负责管理21台水果赌博机,被告人龙某某负责管理20台水果赌博机,被告人邝某某负责管理16台水果赌博机,被告人骆某某负责管理13台水果赌博机,在共同参与的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各自辩护人提出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水果赌博机七十九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动车五台及手机五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靳铁志

审判员胡德强

人民陪审员邓境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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