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5)宝刑初字第168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0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某某于2014年1月始,在本市宝山区春雷路431弄小区米兰文具店后侧房屋内开设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5年5月25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赌场,抓获被告人漆某某及朱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43元、麻将牌4副等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孔某某、李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方某某、简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