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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

案  号: (2016)粤0891刑初5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6-03-30

审理经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梦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初开始,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圆岭路口避风塘奶茶店隔壁的小房间内贩卖私彩,以现场或者电话、短信方式接受群众投注,每期参赌人员最少有二十人,每期贩卖私彩票的赌资额从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2015年12月13日11时许,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乐华派出所对沈某的奶茶店进行查处,当场将沈某、李某抓获,并当场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三台、记账纸一张,及现金500元等物品。经清点统计,被告人沈某伙同李某自2013年年初至2015年12月13日通过贩卖私彩票形式接受投注总计人民币94638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沈某、李某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手机、私彩票据、书证私彩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招引多人购买私彩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沈某曾因贩卖私彩行为三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其屡教不改继续贩卖私彩,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李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沈某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李某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台及赌资人民币5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范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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