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外人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认定程序及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7-5-203-002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查封/擅自处分/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集团公司返还海南某房地产公司3800324.20元。海南一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作出(2017)琼96执恢56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海南某集团公司通过其持有股权的某实业公司向海南某汽车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案涉车辆。该车辆由案外人郑某某负责保管,于2017年10月因严重损毁后被送往海口某修理厂进行维修。海南一中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涉车辆扣押并实际控制。后海南一中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出具的《关于扣押车辆的情况说明》写到:“从扣押过程来看,车辆外观完整,内饰完好,零部件可以运转,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后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以案涉车辆在郑某某的实际控制和保管下发生严重毁损,郑某某具有明显毁损案涉车辆的故意等为由,申请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并由其承担案涉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
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琼96执异288号执行裁定:一、追加郑某某为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集团公司合作投资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郑某某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赔偿2906888元的义务。后郑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海南高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琼执复27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南一中院(2018)琼96执异288号执行裁定。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执行裁定:驳回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定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为依据。本案中,海南一中院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2020年修正前,条文顺序为第44条)为依据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但从该条规定内容来看,只是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执行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且前者仅为规范性文件,后者为司法解释,应以后者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故海南高院认定郑某某不符合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并裁定撤销海南一中院关于裁定追加郑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内容,并无不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车辆一直登记在郑某某名下,受损后也一直在修理厂维修,且海南一中院已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涉车辆实际扣押,根据海南一中院出具的《关于扣押车辆的情况说明》,该车辆扣押时已经维修完毕,达到了外观完整,内饰完好,零部件可以运转,车辆可以正常使用的标准。据此,海南高院关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郑某某擅自处分了该车辆,以及海南一中院已对案涉车辆实际控制,可直接执行该车辆”一节的认定,并无不当。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主张郑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案涉车辆的执行价值严重贬损,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另外因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异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执异288号执行裁定(2018年12月21日)
执行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执复27号执行裁定(2019年4月9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44号(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