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与双某执行实施案-强制腾退中对生鲜活物的处置规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101-011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承包合同/善意文明/强制腾退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9日,安徽省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与双某签订《某水库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水库承包从2011年1月计算,承包期20年,承包金每五年一调整。2021年3月,双方就第三个五年期间的承包金调整未能达成共识,双某违约并拒付租金。镇政府遂将双某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皖1181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水库承包协议》,要求双某限期交出水库水面使用权(包括水库下养鱼池)并搬离管理房。后双某未履行生效判决,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双某限期搬离。经调查发现,双某已将水库私下转包给魏某经营,水库内尚有双某自建的管理房、机井等设施、魏某养殖的鱼虾约3万斤和其他基础设施。执行法院多次向二人释法明理,要求双某及水库实际占有人魏某限期搬离水库,二人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联系捕捞队捕鱼及如何尽快将捕捞的鱼虾销售出去存在困难。而镇政府已通过挂网竞标方式将水库水面使用权重新承包出去,新的水库中标人许某也准备接手水库,按计划订购的鱼虾幼苗如不及时投放,将会造成损失。执行法院研判后认为该案情况复杂,直接强制腾退水库内鱼虾等活物面临捕捞和销售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的话,会造成各方损失。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执行法院积极与镇政府联动,及时联系三方进行协商处理。执行法院向许某说明事情原委,并做另外两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某和魏某表示愿意将现有基础设施及鱼虾折价转让给新的水库承包人许某,许某也表示后续承包水库养殖鱼虾需要这些基础设施、设备,遂当场达成协议,双某和魏某当即搬离水库管理房并配合许某完成物资交接。
2022年6月7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181执826号结案通知,本案执行完毕。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系水库水面使用权强制腾退案件,有别于传统的普通执行,该案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水库水面使用权及鱼虾的交接。本案被执行人在承包期内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及水库实际占有人养殖的鱼虾,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各方损失,不利于切实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人民法院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主动作为、能动司法,组织各方协调,倾听各方合理诉求,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造成被执行人不必要的损失。
裁判要旨
在强制水库腾退执行时,涉及对水库中生鲜活物的处置,基于生鲜活物的特殊性质,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常面临价值减损的困境,人民法院可以协调各方,促成执行和解,通过将生鲜活物折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方式化解腾退难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条
执行: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2)皖1181执826号结案通知(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