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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某萍与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3   阅读:

徐某萍与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1-008

关键词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离婚协议/不动产物权/债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公司)与马某发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年7月16日,在诉讼过程中,赣州中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了马某发名下位于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镇某房产。2021年11月8日,赣州中院判决马某发偿还某融资公司代偿款121825.6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发未履行义务。2022年4月20日,某融资公司向赣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7日,赣州中院将上述案件指定由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行。2022年8月18日,会昌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某发名下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某房产。

2023年1月,案外人徐某萍对会昌法院查封、拍卖会昌县文武坝镇某房产不服,请求停止对上述房屋的强制执行。

根据异议人徐某萍提供的材料:2020年10月16日,异议人徐某萍与被执行人马某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某房产归徐某萍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另外,某融资公司与马某发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0733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徐某萍的异议请求。裁定生效后,徐某萍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代马某发履行付款义务,涉执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讼争房产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马某发仍为讼争房产的登记产权人,其在讼争房产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徐某萍名下,故在马某发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马某发名下房屋采取查封、拍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讼争房产系马某发与徐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属马某发与徐某萍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讼争房产归徐某萍所有,系马某发对自己在讼争房产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另外,某融资公司与马某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要早于马某发与徐某萍离婚事实发生时间,徐某萍依据离婚协议对讼争房产产权的约定要求解除对讼争房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讼争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萍的异议请求。

裁判结果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赣0733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徐某萍的异议请求。裁定生效后,徐某萍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代马某发履行付款义务,涉执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裁判要旨

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1065条

其他审理程序: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3执异3号执行裁定(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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