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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张某某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监督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作出行为并实现公开效果,被执行人只是作出行为,客观上未实现公开效果的,不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2   阅读:

张某某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监督案-判决要求被执行人作出行为并实现公开效果,被执行人只是作出行为,客观上未实现公开效果的,不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30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行政判决/村务公开

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要求确认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行政职责违法一案,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辽07行初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通知书》。二、被告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责令某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张某某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该行政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载明,

张某某在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之前,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作出过《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通知书》,因村委会并未履行,张某某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该行政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指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要求张某某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对于符合公开条件且属于未主动公开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责令公开,并在责令公开通知送达后,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的效果。

该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某向锦州中院申请执行,锦州中院于2021年9月23日执行。在执行中,锦州中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1年11月27日作出(2021)辽执复613号执行裁定: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中赋予当事人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权利的部分。

2022年1月24日,张某某向锦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并依法对(2020)辽07行初7号生效行政判决继续予以强制执行。锦州中院于2022年1月30日作出(2022)辽07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异议申请。张某某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辽宁高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辽执复105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某的复议申请。张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12号,撤销辽宁高院(2022)辽执复105号执行裁定;撤销锦州中院(2021)辽07执102号执行裁定、(2022)辽07执异3号执行裁定;本案由锦州中院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严格依照判决要求的内容履行。首先,其未要求张某某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也未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其次,其只是再次作出《责令依法公开村务信息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加入了部分判决的内容,但该通知书送达后,并未按照本案行政判决的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由此,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未真正按照行政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其行为与之前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效果上并未有实质区别。因此,辽宁高院认定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判决,被执行人应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对于符合公开条件且属于未主动公开的内容,应责令公开并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效果。但被执行人只是送达责令公开通知书,并未按照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不应认定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52条

执行异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7执异3号执行裁定(2022年1月30日)

执行复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执复105号执行裁定(2022年5月6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12号执行裁定(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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