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诉讼 » 合肥行政诉讼律师参考 » 正文
(2023年)某机械厂诉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需要环境影响评估建设项目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20   阅读:

某机械厂诉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需要环境影响评估建设项目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1-3-001-005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罚款/机械加工/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基本案情

某机械厂租用六安某厂家属区房屋,从事安装机械设备、铸铁金属件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取得许可。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乳化液对工件进行润滑和降温,伴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实际经营者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附近居民因此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举报,反映该厂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立案后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及限期补办决定,责令某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5万元。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政府复议后维持上述决定。该厂仍不服,以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限期补办决定及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某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某机械厂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200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机械加工类生产活动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围。某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在立案查处某机械厂污染环境过程中,发现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决定,并无不妥。另某机械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证据证实存在排放污染的事实,该厂又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对周边环境已造成一定影响,故原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5万元,于法有据。

裁判要旨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本案适用的是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

一审: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2013年4月11日)

二审: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行政判决(2013年6月8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张成龙律师
专长:行政诉讼,建筑工程
电话:13956970604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3956970604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