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兴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等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适格被告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3-002-001
关键词
行政/行政强制/扣押财物/适格被告/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韩某兴是某餐厅经营者。后因周边居民投诉餐厅存在烧烤油烟扰民现象,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静安生态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芷江西路街道)多次上门执法。2021年9月,静安生态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从事产生油烟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21年10月19日晚,静安生态局、芷江西路街道再次至餐厅执法。韩某兴拍摄的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在餐厅里有静安生态局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餐厅外有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将相关物品搬上城管执法车辆。韩某兴另提供的拍摄视频显示:当晚之后,有人正在将烧烤炉返还,放置在餐厅门口,韩某兴拒收。韩某兴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芷江西路街道、静安生态局强行搬走韩某兴财物的行为违法;2.判令芷江西路街道、静安生态局赔偿韩某兴烧烤炉6800元、收款机4000元、电动车充电器100元,凳子100元,房屋租赁损失96000元(每月8,000元,按一年计算)。
另查明,芷江西路街道曾在另案中向人民法院出具《回复》称,当晚同区环保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整治。区环保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违法行为人将放置于店外的用于制售烧烤的食材及相关物品清理入室。考虑到该店经营人员多次反复不听劝阻的实际情况,第三方市容管理人员(物业公司)担心其再次违法经营,遂将该店内用于制作烧烤食品的烧烤炉运送至他处暂时存放。芷江西路街道在核查过程中,已和物业公司沟通将暂存的烧烤炉归还。还查明,自2021年8月1日起,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城管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由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沪7101行初212号行政判决:一、确认芷江西路街道于2021年10月19日强制扣押韩某兴的烧烤炉、收款机、电动车充电器、凳子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芷江西路街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某兴上述财物损失7100元;三、驳回韩某兴的其他诉讼请求。韩某兴、芷江西路街道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沪03行终1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职权范围来看,芷江西路街道对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相应的城管领域事项具有行政执法权,依法具有实施相应扣押行为的职权。从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归属来看,静安生态局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行执法过程中并未实施扣押行为。韩某兴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静安生态局实施了扣押行为。现场搬离物品的车辆系城管车辆,车后人员着城管制服,与芷江西路街道《回复》相互印证。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系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具体承担相关执法工作,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芷江西路街道承担。案涉物业公司受街道委托实施管理工作,其自认案涉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实施的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仍应由芷江西路街道来承担。韩某兴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芷江西路街道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扣押的程序等规定,依法制作扣押清单、执法记录等反映被扣押物品的具体品类、原始状态的证据材料,故芷江西路街道实施的扣押行为违法,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全案证据、韩某兴主张物品损失的合理性考量以及对相关物品保管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等因素,酌定芷江西路街道赔偿损失共计7100元。涉案房屋的租赁系由韩某兴与郭某某订立民事合同进行约定,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除,韩某兴所主张的租金与行政机关的扣押行为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于韩某兴租金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在当场采取强制行为又未制作要式决定书的情况下,应从行为属性、行政职权范围、具体实施人员的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对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2.相对人对违法行政强制措施主张赔偿,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证据,但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制作书面决定等导致扣押物品难以查清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相对人主张的生产和生活物品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9条、第18条、第19条、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一审: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2)沪7101行初212号行政判决(2022年11月2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行终193号行政判决(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