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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多次如何认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26   阅读:

网友:隔空猥亵多次如何认定?

苏义飞律师:隔空猥亵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仅有一次可以争取不起诉。多次隔空猥亵可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但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判处五年以上。


(2024年)柴某殿猥亵儿童案-“隔空猥亵”情况下,多次猥亵儿童的认定:鉴于“隔空猥亵”的非接触性特点,其危害程度与现实空间实施的猥亵相比,情形更复杂,在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构成加重情节方面,均需审慎,不宜一概入刑,亦不能简单以人数、次数满足三人或三次以上,即认为构成加重情节,在五年以上量刑。尤其是对于“猥亵儿童多次”这一加重情节,更不能简单机械适用,认为只要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的时间发送裸露照片或视频,即可构成,还应结合具体方式、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判,避免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如在五年以下量刑足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可将多次索要裸露照片、视频作为入罪情节予以评价,不再重复评价为加重处罚情节。

(2024年)商某猥亵儿童案-以引诱手段隔空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认定被告人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通过网络向2名不满14周岁幼女多次发送淫秽照片和视频,引诱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并发送给其供其观看,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023年)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猥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

(三)猥亵多人、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二)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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