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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陪首、送首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5-26   阅读:

网友:在朋友陪同下到公安人员等待地点,也并不拒捕,比较配合,是否属于自首?

苏义飞律师:属于自首,自首中有几种常见的形式:亲首、陪首和送首。

一、亲首,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

二、陪首,是指“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三、送首,是指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在陪首和送首中,行为人必须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如果是被迫的,均不认为是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去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有拘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悔罪、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刑罚公正和功利原则的辩证统一:一是从被告人主观认罪态度考量,即对被告人主动自愿归案、争取从宽处理的鼓励和引导,从而充分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目的。即要求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性和自愿性,体现的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少。二是从司法经济的角度考虑,即减少破案的人力、物力消耗,尽可能低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上述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也是自首从宽处罚的法理依据,也应当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投案或归案的情形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只有对此立法宗旨有了深刻理解,才能对各种形式的“投案”行为予以准确厘清。


【第369号】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亲友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抓获,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算是陪首和送首。但是,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是一种自动投案。

【第41号】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当地公安机关通知了他的亲友,请他们协助捉拿张某厚归案。张某厚刚到其兄家门口,即被其兄长送至派出所归案,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2023年)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因认识错误,作案后以被害人的身份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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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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