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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0   阅读:

制定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皖公通〔2023〕17号

公布日期:2023.06.26

施行日期:202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23年)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皖公通〔2023〕17号)

各市、县公安局:

修订后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6月26日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总  则 - 1 -

分  则 - 4 -

第一章  治安管理 - 4 -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 4 -

一、扰乱单位秩序 - 4 -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 5 -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 7 -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 8 -

五、破坏选举秩序 - 8 -

六、寻衅滋事 - 9 -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 11 -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12 -

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12 -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 13 -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 14 -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 15 -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15 -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 16 -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 17 -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 17 -

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 19 -

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 20 -

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 21 -

十九、侵犯隐私 - 22 -

二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 23 -

二十一、猥亵 - 23 -

二十二、强迫交易 - 24 -

二十三、盗窃 - 25 -

二十四、诈骗 - 26 -

二十五、抢夺 - 27 -

二十六、敲诈勒索 - 28 -

二十七、故意损毁财物 - 29 -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 30 -

二十八、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 30 -

二十九、阻碍执行职务 - 31 -

三十、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 32 -

三十一、招摇撞骗 - 33 -

三十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 33 -

三十三之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 34 -

三十三之二、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 - 35 -

三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 36 -

三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 37 -

三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 38 -

三十七、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 39 -

三十八、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39 -

三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 40 -

四十、偷开机动车 - 41 -

四十一、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 41 -

四十二、卖淫、嫖娼 - 42 -

四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43 -

四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43 -

四十五、传播淫秽信息 - 44 -

四十六、为赌博提供条件 - 45 -

四十七、赌博 - 47 -

四十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 49 -

四十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 50 -

五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 52 -

五十一、非法持有毒品 - 52 -

五十二、提供毒品 - 53 -

五十三、吸毒 - 54 -

五十四、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56 -

第五节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57 -

五十五、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 57 -

五十六、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 59 -

五十七、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59 -

五十八、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59 -

五十九、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59 -

六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59 -

六十一、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 59 -

六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59 -

六十三、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59 -

六十四、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61 -

六十五、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61 -

六十六、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61 -

六十七、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61 -

六十八、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61 -

六十九、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61 -

七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 61 -

七十一、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62 -

七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62 -

七十三、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 62 -

七十四、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64 -

七十五、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66 -

七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66 -

七十七、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66 -

七十八、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 67 -

七十九、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 68 -

八十、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70 -

八十一、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 70 -

八十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70 -

八十三、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 70 -

八十四、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 70 -

八十五、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 70 -

八十六、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 70 -

八十七、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70 -

八十八、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71 -

八十九、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 71 -

九十、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72 -

九十一、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 72 -

九十二、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72 -

九十三、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73 -

九十四、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 74 -

九十五、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 75 -

九十六、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 77 -

九十七、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 - 78 -

九十八、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79 -

九十九、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 80 -

一百、旅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 81 -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 82 -

一百零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 83 -

一百零二、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 84 -

一百零三、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 - 86 -

一百零四、非法居留 - 88 -

一百零五、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 89 -

一百零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 90 -

一百零七、非法就业 - 93 -

一百零八、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 94 -

一百零九、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95 -

一百一十、台湾居民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 96 -

一百一十一、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 97 -

第三章  交通管理 - 97 -

一百一十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98 -

一百一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99 -

一百一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100 -

一百一十五、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 101 -

一百一十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 101 -

一百一十七、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 103 -

一百一十八、交通肇事逃逸 - 104 -

一百一十九、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 105 -

一百二十、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 106 -

一百二十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 106 -

一百二十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 107 -

第四章  禁毒管理 - 107 -

一百二十三、容留吸毒 - 108 -

一百二十四、介绍买卖毒品 - 108 -

一百二十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109 -

一百二十六、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111 -

一百二十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113 -

一百二十八、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117 -

一百二十九、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118 -

一百三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122 -

一百三十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125 -

一百三十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126 -

一百三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127 -

一百三十四、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129 -

一百三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131 -

一百三十六、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 132 -

一百三十七、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134 -

一百三十八、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 136 -

一百三十九、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137 -

一百四十、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138 -

一百四十一、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139 -

一百四十二、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140 -

一百四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141 -

一百四十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 142 -

一百四十五、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不报告 - 144 -

一百四十六、为进入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 145 -

一百四十七、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 - 147 -

一百四十八、未按规定报告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148 -

一百四十九、发现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 - 149 -

一百五十、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 150 -

一百五十一、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 - 151 -

一百五十二、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未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并责令驾驶人员停止驾驶的 - 153 -

第五章  保安服务管理 - 155 -

一百五十三、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155 -

一百五十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156 -

一百五十五、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157 -

一百五十六、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158 -

一百五十七、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159 -

一百五十八、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160 -

一百五十九、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162 -

一百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163 -

一百六十一、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164 -

一百六十二、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 165 -

一百六十三、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167 -

一百六十四、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168 -

一百六十五、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169 -

一百六十六、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171 -

一百六十七、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 172 -

一百六十八、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173 -

一百六十九、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 - 174 -

一百七十、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 175 -

一百七十一、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 175 -

一百七十二、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176 -

一百七十三、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 - 177 -

一百七十四、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 178 -

一百七十五、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179 -

一百七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 - 180 -

一百七十七、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181 -

第六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 182 -

一百七十八、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182 -

一百七十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185 -

一百八十、设置恶意程序 - 187 -

一百八十一、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187 -

一百八十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190 -

一百八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192 -

一百八十四、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192 -

一百八十五、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 194 -

一百八十六、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 198 -

一百八十七、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203 -

一百八十八、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206 -

一百八十九、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210 -

一百九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 212 -

一百九十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216 -

一百九十二、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216 -

一百九十三、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 220 -

一百九十四、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 220 -

一百九十五、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220 -

第七章  反恐怖主义 - 222 -

一百九十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222 -

一百九十七、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 223 -

一百九十八、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225 -

一百九十九、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226 -

二百、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 227 -

二百零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 - 229 -

二百零二、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 230 -

二百零三、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 - 231 -

二百零四、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233 -

二百零五、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 234 -

二百零六、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 236 -

二百零七、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237 -

二百零八、阻碍反恐工作 - 239 -

 

 


 

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总  则

 

一、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执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四、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五、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七、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鼓励违法人员和单位自行纠错,增强执法活动的包容性。

八、本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计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九、本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皖公通〔2015〕47号)和2018年11月2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皖公通〔2018〕75号)、2021年1月13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指导意见(二)》(皖公通〔2021〕2号)同时废止。

 

分  则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

(二)故意损毁、哄抢办公用具、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

(三)围堵、封闭单位主要出入通道,阻碍人员、车辆出入,不听劝阻的,或者强行切断电源、水源、通讯线路的;

(四)占据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场所,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五)故意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遗弃在单位,不听劝阻的;

(六)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七)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堵塞大门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九)一年内曾因扰乱单位秩序受过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以暴力、威胁、持械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阻拒不离开的,或者以威胁、谩骂等手段阻碍有关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三)以跳楼、跳河、自焚、自杀、自残等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过程中,采用喊口号、撒材料、拉横幅、焚烧香纸、静坐、下跪、绝食等方式,不听劝阻的;

(六)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有关管理规定,滋事扰序,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谩骂、侮辱、拉扯、殴打驾驶员、乘务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混乱或影响正常运行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一年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三)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

(四)积极参加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三)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四)使用贿赂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五)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

(六)在现场煽动、散布谣言,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七)违反选举程序或选举纪律要求,妨碍工作人员管理,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的;

(八)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九)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纠集多人寻衅滋事的;

(三)持械寻衅滋事的;

(四)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五)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六)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十)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二次的;

(十二)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寻衅滋事的;

(十三)二年内曾经寻衅滋事的;

(十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七)经指出后能主动交出危险物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或管制器具,经告知、检查后主动交出,且初次违反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十、擅自安装、使用电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一、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三)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三、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劝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四)多次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等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三)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十五、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二)针对多人实施的;

(三)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多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手段恶劣,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公开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威胁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人的;

(八)使用凶器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次以上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以泼洒粪便、强迫他人钻胯、下跪以及其他令普通人难以忍受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使用恶劣手段、方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因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二年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针对多人实施的;

(八)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期间又对他人进行了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七、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多次威胁、侮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

(六)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财物较大损失的;

(七)被侵害人属于精神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60周岁以上的人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八、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他人提出拒收后,仍然发送的;

(二)因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多人正常生活的;

(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十九、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或其他较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三)在公众场所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性生活的;

(六)曾因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一款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初次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一、猥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当众猥亵他人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的;

(三)猥亵多人、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猥亵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二、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初次实施,未使用暴力手段的;

(六)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十三、盗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我省认定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

(三)盗窃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或者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四)使用专用工具、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五)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六)结伙、流窜盗窃的;

(七)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八)二年内曾经盗窃的;

(九)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四、诈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我省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特定财物的;

(三)诈骗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或者诈骗就医购药人员财物的;

(四)入室或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诈骗的;

(五)以招工、招生、慈善活动、赈灾募捐等名义或者以迷信活动实施诈骗的;

(六)利用电话、手机、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对象或人员进行诈骗的;

(七)诈骗多人的;

(八)二年内曾经诈骗的;

(九)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抢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数额达到我省认定抢夺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结伙抢夺或者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抢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造成被侵害人受轻微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六)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军用等特定款物的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以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对象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六、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我省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对多人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四)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二年内曾经敲诈勒索的;

(六)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七)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七、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损毁多人财物的;

(三)二年内曾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毁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物资的;

(五)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六)损毁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财物的;

(七)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八)持械或者结伙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二十八、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纠集、煽动他人或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二)因拒不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处置紧急状态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疫情扩散等紧急状态风险扩大等危害后果,影响恶劣的;

(四)拒不听从劝阻,谩骂、侮辱、殴打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工作人员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一)以围堵、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阻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四)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务的;

(五)煽动、纠集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

(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八)抢夺、扣留、污损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证件、装备等物品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不听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或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较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一、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的,未取得实际利益;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二、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的有价票证、凭证,尚未使用或出售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之一、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生活困难,没有固定收入,违规开设旅馆,至查获时未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三)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十三之二、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规定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旅馆未按规定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在六个月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因旅馆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旅客财物被抢、被盗、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的;

(三)旅馆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后,仍不予改正,发生安全事故的,或经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或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贩卖、提供毒品构成犯罪的,或旅馆负责人利用经营场所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以及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卖淫嫖娼、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经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

(五)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六)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旅馆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且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二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五、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六、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的;

(二)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价值三千元以上的;

(三)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四)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七、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违法收购的;

(三)违法收购的废旧专用器材为赃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八、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二次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受过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九、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损坏国家保护的一般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名胜古迹二次或者两处以上的;

(四)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偷开救护车、消防救援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偷开机动车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车内财物丢失、人员受伤等后果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一、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多次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后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四、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五、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十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十件以下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二百次以下的;

(二)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言信息十人次以下的;

(三)传播淫秽信息,获利不满二百元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二十人以下的;

(五)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六、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获利数额不满五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十人以上赌博提供条件的;

(六)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七)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八)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九)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十)组织、协助、招引他人赴境外赌博的;

(十一)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

(十二)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或者在中小学校附近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的;

(十三)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提供棋牌服务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提供以筹码换现金服务的;

(二)不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按照参赌人数的多少收取费用或者获利金额抽头渔利的;

(三)参赌人员在桌面公开摆放赌资的;

(四)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在执法人员调查时,以向涉赌嫌疑人员通风报信、与涉赌人员串供等方式干扰调查的;

(六)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系明知的。

 

四十七、赌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一千元至二千元或者人均赌资四百元以上的,以赌博违法行为论处。

赌资数额累计不满四千元,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数额累计四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一万元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

(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个人赌资在四百元以上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四)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六)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在职业性赌博团伙开设的赌场赌博,个人赌资四百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没有证据证明“用作赌注、换取筹码”的款物,不得认定为赌资。

 

四十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三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十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不满一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非法种植罂粟二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平米的、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米的,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十株以上不满三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二十平方米以上不满一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三百株以上不满五百株;

(二)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三)非法种植罂粟一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二百平方米、其他毒品原植物(主要指大麻)一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四十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植物种子不满五千克、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五克以上不满三十克、罂粟幼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五千克以上不满三十千克、大麻幼苗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三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罂粟幼苗三千株以上不满五千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大麻幼苗三万株以上不满五万株的。

 

五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基准: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五千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千克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二十五千克以上不满四十千克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基准: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数量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少量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

非法持有鸦片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一百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提供毒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裁量基准:初次向一人(次)提供少量毒品的,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二人(次)提供毒品;

(二)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向三人(次)及以上提供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的;

(四)向他人提供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三、吸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吸食毒品初次被查获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后,又吸食毒品的;

(二)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

(四)一年内曾因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四、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初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不满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次以上的;

(二)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节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五十五、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15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以上的,或者二年内曾因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受过处罚的,给予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五十六、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五十七、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五十八、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五十九、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六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六十一、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六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六十三、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二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二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六十四、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六十五、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六十六、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六十七、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六十八、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六十九、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七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二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一、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七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七十三、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二年内再次违反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七十四、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七十五、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七十六、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七十七、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二)(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七十八、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且及时消除非法携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二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二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上或者雷管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上、雷管1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基准: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24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超过24小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八十、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八十一、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八十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八十三、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八十四、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八十五、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八十六、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八十七、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有上述(二)(四)(八)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一)(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有上述二项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八、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十九、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九十一、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九十二、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二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二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超过50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三)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再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三)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十五、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三)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再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三)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十六、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初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三)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再次违反规定的;

(二)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三)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九十七、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

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裁量基准: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轻微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较大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十八、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虽配合取缔,但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或者承办者不配合取缔的,处30万元罚款。

 

九十九、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一日至七日;

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七日至十五日;

经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证照。

 

一百、旅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三日以上七日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三)接待多名或者多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猥亵、性侵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

(二)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案件,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并处十万元罚款。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一百零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基准: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零二、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二)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三)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三)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二)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三)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二)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四、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三)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三)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一百零五、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一百零六、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二)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三)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二)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三)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二)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三)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藏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非法就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二)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二)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三)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一百零八、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裁量基准: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九、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一百一十、台湾居民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因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首次未按规定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处警告;

台湾居民在居民家中暂住或租赁、购房居住,入住后明知有关法律规定,但未按规定申报住宿登记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登记住宿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罚款。

 

一百一十一、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裁量基准:非法居留时间在九十日(含九十日)以内的,处警告;

非法居留时间在九十日以上的,每非法居留一日处一百元罚款,总额不超过四千元。

 

 

 

 

第三章  交通管理 

 

对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及记分等处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执行。

 

一百一十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一)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三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三日拘留;酒精浓度每增加十毫克,拘留天数增加一日;

(二)酒精浓度在七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处十日拘留。

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拘留。

 

一百一十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拘留;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一十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以及其他非营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拘留。

 

一百一十五、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驾驶证:

(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二)二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以外(且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百以上的。

 

一百一十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拘留: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三日拘留;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并处五日拘留;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日拘留;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上道路行驶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上述行为当事人同时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如超员、超速、超载、驾驶报废机动车、饮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应当并处拘留。

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一十七、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行为人将中型以上车辆、公路客运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百一十八、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拘留:

(一)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以上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并处拘留:

(一)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达轻伤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到案后如实陈述,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的。

 

一百一十九、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拘留:

(一)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未致人伤害的,并处五日拘留;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微伤的,并处十日拘留;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受轻伤,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拘留。

 

一百二十、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百二十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章  禁毒管理

 

一百二十三、容留吸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

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提供毒品的;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较重的。

 

一百二十四、介绍买卖毒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二人(次)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买卖毒品数量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介绍三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二)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三)介绍买卖毒品数量大的。

 

一百二十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基准:违反规定,致使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规定,致使较大数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致使大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多次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三)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一百二十六、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函告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的;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或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六人以上的;

(五)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六)因实施本规定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一百二十七、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路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二)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不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二十八、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多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

 

一百二十九、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三十、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一)多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一百三十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二、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一)多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四、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基准:销售、购买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二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购买单位多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六、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基准: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二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多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七、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基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二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多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百三十八、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裁量基准: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三十九、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裁量基准: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个人携带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较大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携带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一、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二、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四十三、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一百四十四、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裁量基准: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五、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不报告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一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基准: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初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二次以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六、为进入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基准: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次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四个月至六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

(二)因实施本规定行为被处罚后,再次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

(三)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阻碍甚至抗拒执法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四十七、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裁量基准: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初次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场所内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四十八、未按规定报告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裁量基准: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初次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二次以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拒不改正的;

(三)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阻碍甚至抗拒执法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四十九、发现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裁量基准:房屋出租人、管理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涉毒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单人吸毒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三人以下吸毒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四人以上吸毒违法行为或有毒品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五十、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造成危害的;

(二)二次以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

(三)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五十一、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裁量基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初次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二次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三次以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

(三)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阻碍甚至抗拒执法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五十二、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未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并责令驾驶人员停止驾驶的

法律依据:《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裁量基准: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初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二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产生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

(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禁毒章节“标准”中的“少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下;“数量较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上1/2以下;“数量大”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2以上;“多次”为三次以上。

 

 

 

第五章  保安服务管理

 

一百五十三、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基准: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裁量基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五、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裁量基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六、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基准: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七、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基准: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八、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核查,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五十九、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六、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基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六十一、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裁量基准: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六十二、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二)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百六十三、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六十四、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六十五、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保安服务公司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百六十六、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上述规定;

(二)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一百六十七、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裁量基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六十八、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裁量基准: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六十九、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裁量基准: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基准:参与追索债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一、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裁量基准: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二、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基准: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三、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基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四、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基准:泄露保密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三)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一百七十五、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的。

裁量基准: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七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基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百七十七、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裁量基准: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百七十八、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且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六)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一百七十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一百八十、设置恶意程序

一百八十一、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三)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设置恶意程序、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且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一百八十二、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为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三)为一百个以上不足两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四)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五)致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六)虽采取身份证与姓名实名验证、有效银行卡、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已确认真实身份的网络服务注册用户、经电信运营商接入的实名认证用户等方式,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但未真实有效核验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为一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三)为两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四)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六)未采取身份证与姓名实名验证、有效银行卡、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已确认真实身份的网络服务注册用户、经电信运营商接入的实名认证用户等方式,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有效核验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八十三、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一百八十四、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

(三)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

(四)作出虚假检测、风险评估的;

(五)向社会发布虚假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六)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七)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八)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

(四)造成经济损失八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八十五、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三组以上不足五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百组以上不足二百五十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台以上不足十台的;

(四)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五百元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五)造成三台以上不足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二十五台以上不足五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两千五百以上不足五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组以上不足七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二百五十组以上不足四百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台以上不足十五台的;

(四)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五)造成五台以上不足七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五十台以上不足七十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七组以上不足十组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四百组以上不足五百组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五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

(四)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造成七台以上不足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造成为七十五台以上不足一百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七千五百以上不足一万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百八十六、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二)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三)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四)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五)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六)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人次以上不足七人次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五)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六)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七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百八十七、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二个以上不足五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五千元的;

(四)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犯罪对象或者五个以上不足十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一)为两个犯罪对象或者十个以上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四)违法所得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百八十八、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下列情节两项的:

1.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2.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3.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4.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5.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6.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者变更个人信息功能。

(二)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三)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四)致使泄露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一万五千条以上不足三万条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具有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情节多项的;

(二)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三)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四)致使泄露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三万条以上不足五万条的;

(五)数量虽未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六)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七)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八十九、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足三十条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四)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六)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百九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两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百以上不足六百的;

(三)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六十条的;

2.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一)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不足五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六百以上不足一千的;

(三)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六十条以上不足一百条的;

2.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四)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百九十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一百九十二、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六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二十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五千以上不足三万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多项义务的;

(三)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多项义务的;

(四)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二十个以上不足两百个的;

(五)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

(六)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致使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八)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两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两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九)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三万以上不足五万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九十三、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一百九十四、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一百九十五、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处置措施时,故意推诿、拖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的;

(四)致使行政案件证据灭失的;

(五)有侮辱、欺骗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等行为;

(六)隐匿、销毁、转移相关被检物品、数据信息等行为;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二)致使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多次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多次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四)公安机关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五)公安机关开展重大违法犯罪侦查工作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章  反恐怖主义

 

一百九十六、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二)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三)首要分子;

(四)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百九十七、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反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二)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三)首要分子;

(四)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五)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一百九十八、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情节较轻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一百九十九、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二)拒不配合、对抗调查,情节较轻的;

(三)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百、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初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暴力或持械方式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挑头煽动、胁迫他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四)2次以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或者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再次实施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百零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的;

(二)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损失,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追回损失且消除后果的;

(三)其他一般情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拒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的;

(二)拒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多次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四)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拒不配合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零二、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一般情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经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致使涉恐人员通过网络宣传、联络,以及进行资金往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积极配合调查或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三)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零三、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执行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后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含)以下的;

(三)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以上7人(含)以下的;

(二)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后,拒不配合调查的;

(二)公安机关再次查获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在7人以上的;

(三)因未实名制登记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零四、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新闻媒体等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不实涉恐信息,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一般情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百零五、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或者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二)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百零六、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

(二)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相关报道,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阻碍,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形;

(二)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百零七、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负有配合反恐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措施后,拒不配合,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拒不配合反恐怖检查工作的;

(三)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拒绝接受反恐怖检查,驾车冲关闯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财产损失的;

(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工作的;

(二)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开展反恐怖工作需要,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和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

(五)2次以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百零八、阻碍反恐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初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情节轻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以在相关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障碍程序、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以恐吓、威胁等非暴力手段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聚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四)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阻止、抗拒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反恐怖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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