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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3刑初23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11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03刑初2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7-21

审理经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菲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肖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金华市金东区养鸡场野外空地开设赌博场面,由黄龙、吴勇伟(均另案处理)等人坐庄。期间,吴某某等人抽头28000元,吴某某个人抽头获利178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押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吴某1、沈某1、潘某、李某、付某、吴某2、沈某2、陈某、郑某、吴某3、沈某3、王某、刘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犯吴勇伟、黄龙、洪波浪、楼海斌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攀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傅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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