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黔0402刑初100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0   阅读:

审理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402刑初1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2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19〕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应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封某某、叶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周某某(六人另案处理)先后在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木夏村三岔河养鸡场旁边的山坡上、卡维村山坡上以及西秀区新场乡等多地开设流动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先由杨某某安排每次赌场开设的场地以及接送赌客的车辆、放哨人员,并在开赌前安置好赌博所需的桌椅等用具。该赌场以金属硬币“毛钱宝”以及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设赌,封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封某1、李某1、李某负责场内事务及放高利贷。

该赌场以人民币1万元为1股,由股东出资,每天赌局结束之后,就将当天赢利的钱款按照入股情况分给股东。而赌资的抽水则是从下注赢了的赌客获取的赢利中抽取百分之十作为“水钱”,每天抽取的赌资用于支付杨某某等负责场地、车辆、放哨人员的报酬、油钱。

二、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与文某某、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到石头寨村附近山上开设赌场,在赌博期间,杨某某负责事先安排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安排接送车辆,同时在赌博过程中负责望风。该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文某某、王某某出资打庄,并负责摇骰子,如果三个骰子点数为7或者14,则庄家只赔付赢家一方赌注的一半,剩下的钱由庄家收取。收取的钱支付交通费后由被告人杨某某及庄家分取。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两次,系主犯,具有坦白情等量刑情节,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某在两次犯罪中均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封某某、叶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后五人已判刑)、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木夏村三岔河养鸡场旁边的山坡上、卡维村山坡上以及西秀区新场乡等多地开设流动赌场。在开设赌场期间,封某某、叶某某与周某某作为赌场股东,以金属硬币“毛钱宝”以及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设赌并从中抽头渔利,李某在赌场内通过向赌客发放高利贷获利,封某1、李某1在赌场内负责抽取赌资等事务并领取报酬,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安排接送赌客、在开赌前安置好赌博所需桌椅、为赌场进行放哨等事务并获取报酬。

二、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与文某某、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安顺市西秀区石头寨村附近山上开设赌场。在赌博期间,杨某某负责安排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安排接送赌客车辆、放哨,文某某、王某某出资打庄,三人从中获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借条、笔记本、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证人王某1、张某、潘某某、樊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苏某某、石某某、陈某某、陈某1、孙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封某某、叶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高勇、彭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为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与其同伙相互配合互为主从,但结合具体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在指控的第一桩犯罪事实中系作用相对较小,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二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交待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常涛

人民陪审员许建平

人民陪审员陈惠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梦云(代)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