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津0113刑初2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3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红心、袁书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陶国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3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内使用电脑登陆“申博”赌博网站,以其本人账号为网站代理,组织刘强、刘子娟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赌博金额小、时间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轻,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用的天津市北辰区内使用电脑登陆“申博”赌博网站,以其本人账号为网站代理,组织刘强、刘子娟等人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李某某赌资2700元、参赌人刘强赌资1200元、参赌人刘子娟赌资800元、无主赌资259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赌人刘强、刘子娟的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网页截图、房屋租赁协议、参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无主赌资2590元,由暂扣单位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佳
审判员刘阳
审判员郭华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