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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622刑初17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6   阅读:

审理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622刑初17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一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一门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捕鱼机(八个把位)、两台赌博老虎机(每台赌博老虎机一个把位,共两个把位),共计十个把位,董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信息、传唤证、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转账记录、现场查获照片、前科情况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夏某、冯某、张某、赵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鹤壁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经淇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董某某曾于2017年7月27日因赌博被淇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并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无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董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打渔机、老虎机、手机等物品,由扣押机关甄别后,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爱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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