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5刑更1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061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孙某1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豫0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1月17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请求情况
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对罪犯孙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孙某1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减刑意见无异议,但认为罪犯孙某1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从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1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该犯多次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该犯从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某1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吴合章
人民陪审员杨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