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1刑更25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案件描述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132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留锁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欧阳留锁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皖13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阳留锁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欧阳留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留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欧阳留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欧阳留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姚本茹
审判员吴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