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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435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

审理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桂02刑更14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6-02

案件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青刑初字第9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46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某1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1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64.5分。该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覃海用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赖政权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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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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