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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368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22   阅读:

审理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粤14刑更第3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6-22

案件描述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揭东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武辉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高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高武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3月15日,罪犯高武辉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武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武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翁国良

审判员侯秀平

审判员何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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