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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582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6刑更25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28

案件描述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涿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6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1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某1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强

审判员刘华锋

代理审判员张世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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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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