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兵03刑更4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11
案件描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兵0302刑初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9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曹某1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新巍
审判员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判员孙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