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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03刑更443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兵03刑更4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1-11

案件描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兵0302刑初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曹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9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曹某1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新巍

审判员麦麦提艾力·艾则孜

审判员孙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高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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