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4刑更1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4-30
案件描述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鲁04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1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6)鲁040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3864.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9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某1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3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1921日兑现表扬奖励3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某1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该犯被判处民事赔偿103864.93元,已在服刑期间缴纳80000元,余额部分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放弃追索,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结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1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某1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衣媛媛
审判员纪金洁
审判员何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