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1刑终6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2-13
审理经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浙0111刑初891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何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何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何某1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何某1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1撤回上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1刑初8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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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庚
审判员管波
审判员马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