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6刑更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9
案件描述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9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6个月4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七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予以假释。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徐某1的假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
上述事实有罪犯徐某1的认罪悔过书、提讯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专项奖分审批表、山东省龙口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晓静
审判员王吉昌
审判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继化